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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探讨研究

docx 2022-07-18 17:04:33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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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探讨研究一、面对企业的疑问1.企业有那么多体系,——双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ISO45001体系,我们怎么应付得过来;2.为了应付检查,我们企业建了不同的档案,一份专门针对“双体系”的文件和记录,还有一份是专门针对“标准化”的;现场实际用的还有一套;3.我们公司请第三方咨询公司帮我们做的“双体系”和“标准化”,我们也不清楚具体内容是什么,反正专家评审都通过了;4.我们安全管理人员每天的工作重点就是应付政府的各种检查;……从企业的各种质疑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各地应急部门对“双体系”建设的推进压力下,企业把这项应该服务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的工具作为了应付政府检查的“表面文章”,本该给企业带来安全管理提升的工具却成了企业的负担。然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是“糟粕”吗?当然不是!\n双重预防机制旨在通过全流程管控实现安全生产端口前移,实现企业安全“全程风险管理”模式,以确保安全管理每一环节都夯实有效。但如何将“双体系”用好,是值得我们好好总结的。二、“双重预防机制”推行过程的探讨关于责任主体:双重预防机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显而易见,双体系的落实应该是企业的主体责任,这与《安全生产法》提出的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的原则相一致。但在执行层面上,应急部门通过强制推行,把企业的主体责任实际上演变成了由应急部门主导、第三方咨询公司执行、企业对于自身的风险控制和隐患仍然懵懂不知的状态。这实际上违背了《安全生产法》提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人的原则,造成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两张皮”或“多张皮”的现象。三、“双体系”与企业自身安全管理体系的冲突: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本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核心工作,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已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建立并落实了自身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而双体系的强制推行,使企业不得不按照当地应急部门的要求,推翻现在执行的风险管控制度,重新来过。\n为了能顺利通过专家评审验收,大部分企业通过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厚厚的风险管控制度和文件,以求顺利在被要求的时间节点前通过专家的评审验收。这使得“双体系”建设变成了游离在企业原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之外的体系,从而变成了企业的负担,最终使得“双体系”的建设流于形式、做了表面文章。另外,“双体系”的提法,给很多对于“体系”并不十分了解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甚至评审专家,带来极大的困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弄不清楚企业究竟应该有几套安全管理体系,而监管部门和评审专家仅对“双体系”本身负责,而并未考虑“双体系”在整体的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而由于企业安全管理的系统问题没能得到解决,使得“双体系”变成职责不清、难以真正落地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不仅仅是制度问题,同时也是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体现。目前,我国除了外资企业、大型央企和国企有一定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储备,大部分中小企业和民企的安全管理工作薄弱、安全技术能力欠缺。企业在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时候,推行复杂的风险评估有点急于求成。这也就是为什么,大部分企业会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来完成双体系建设的原因。四、双体系建设的建议\n在严格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多关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的能力提升,这里不是仅仅指的是安全部门的人员,同时也包括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加快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行业中推广具有行业特点的风险管控的良好实践;慎用强制手段推行“系统管理”,建立机制,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在区域范围内,落实“双体系”,对于区域内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危险源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五、对企业的建议扭转“政府要求”的就是走过场的思想,真正消化和运用系统化管理的工具,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将双体系与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机融合起来,自上而下的领导推进过程,自下而上反馈实施结果,将体系的要求落实处;在自身能力或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借助第三方资源,通过全员参与,完善并落实“双体系”的相关工作,将双体系的成果运用的企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并承担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内容、周期、监控、治理措施和资金保障等事项;(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n(三)对照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四)依据有关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予以消除;(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报告、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安排人员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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