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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三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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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三周年今天,是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第三个年头,这个曾积满危化品溶液呈暗红色的大坑,像一滴悲痛的眼泪,凝固在焦土上。曾经,悲伤笼罩这个苏北沿海小城——时间回拨到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北京的中国地震台网地震记录仪上,划出一段震级波形记录——14时48分,在江苏连云港市灌南县(疑爆)(北纬34.3度、东经119.7度)发生2.2级地震,震源深度0公里。\n发生爆炸的是紧邻灌南的响水。就在地震记录仪猛然跳动的刹那,位于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大爆炸。那场,相当于2.2级地震的大爆炸,在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留下一个巨大的深坑,多家化工厂变为废墟,爆炸冲击波影响数十公里。特大爆炸的消息传到中南海。正赴国外访问途中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江苏省和有关部门全力抢险救援,搜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作出批示。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派,国务委员王勇代表党中央、国务院,率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爆炸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看望慰问受伤群众。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血的教训,血的代价——这次教训太惨痛了,也太残酷了!调查问责结果已经及时公布,安全执法真正“长牙齿”,对漠视法规、罔顾生命的企业及监管部门负责人依法进行追责审判。愿逝者安息!愿这样血的悲剧不再重演。\n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向好,事故总量、较大事故起数、重特大事故起数实现“三个持续下降”,同时安全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仍然突出,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就是典型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足职能职责,彻查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等问题,精准有力追责问责,推动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屏障、提供有力支撑。\n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江苏响水“3·21”事故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全国发生的第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也是国家监委成立后第一次独立开展事故审查调查问责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把推动以案促改工作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响水“3.21”爆炸事故追责结果,大爆炸背后的监管漏洞 以案促改工作启示,大爆炸背后的监管漏洞之多,失职渎职之严重,真可谓触目惊心!响水“3.21”爆炸事故幸存工人讲述事故经历《冷暖人生》视频,看完感触颇深。响水“3.21”爆炸事故警示教育片响水“3·21”事故相关案件一审宣判,53人获刑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n一审判决结果如下:1.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2.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3.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5.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6.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7.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8.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决定、批准。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共同决策实施不法行为,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对硝化废料大量、违法贮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倪家巷集团、该集团和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天嘉宜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另查明,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n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为。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和国家公职人员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宣判后,张勤岳等绝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代表分别旁听了各案的宣判。事故直接原因\n事故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起火原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逐一排除了其他起火原因,认定为硝化废料分解自燃起火。天嘉宜主要问题1.刻意瞒报硝化废料。硝化废料始终未向环保(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并刻意隐瞒欺骗。2.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废料。大量的硝化废料长期存放于不具备贮存条件的煤棚、固废仓库等场所,超时贮存问题严重,最长贮存时间甚至超过7年。3.违法处置固体废物。多次违法掩埋、转移固体废物,偷排含硝化废料的废水。曾因非法偷运、偷埋危险废物124.18吨,被追究刑事责任。4.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长期违法运行。至事故发生时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仍未通过响水县环保局验收。5.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在实际控制人犯罪判刑不具备担任主要负责人法定资质的情况下,让硝化车间主任挂名法定代表人,严重不诚信。6.违法未批先建问题突出。2010年至2017年,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内开工建设包括固废仓库在内的6批工程。\n环评机构主要问题·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与天嘉宜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将天嘉宜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编制工作转包给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仍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名义出具论证报告。·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天嘉宜公司在没有满足环保条件的情况下复产。·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未对天嘉宜现场固废仓库的危险废物进行查验,未对硝化工段的工艺进行全流程核查,没有发现硝化工段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重大变更。·安评机构主要问题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2018年9月为天嘉宜公司进行复产综合性安全评价时,安全条件检查不全面、不深入,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事故隐患整改确认表未签字确认。\n其他机构主要问题§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无设计资质,却以其名义出具固废仓库设计图纸。§江苏中建建设研究院绘制的天嘉宜公司固废和焚烧技改项目施工图总体布置图与实际不符。§盐城正鼎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在新固废库D-H轴梁、柱等结构布置与设计图纸不符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鉴定报告。§江苏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盐城大丰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的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施工图总图总平面布置图与现场不符,出图手续不齐。事故主要教训1.安全发展理念不牢,红线意识不强。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3.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深入不具体,抓落实有很大差距。4.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造成监管脱节。5.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诚信缺失和违法违规问题突出。6.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监管执法宽松软。7.化工园区发展无序,安全管理问题突出。\n8.安全监管水平不适应化工行业快速发展需要。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风险排查管控走过场的痼疾。开展此类问题以案促改工作,关键是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为基础,以加强日常监督、防控系统风险为重点,以深挖彻查、扎实整改为保障,用层层压实的责任链,构建环环相扣的安全网,实现发展和安全两促进。第一,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是危害生产安全的三大“毒瘤”,必须一体查处、严肃整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成因比较复杂,如果仅就事故本身进行追责问责,往往会掩盖事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使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担当、不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逃脱惩罚,不利于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江苏响水“3·21”事故发生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时介入审查调查,成立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一并进行追责问责和问题调查,并提出整改建议。江苏省纪委监委启动危化品生产企业监管领域官商勾结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与化工企业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防范和深化治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一路整改、一路放行、一路出现问题的予以严肃处理。通过对责任、腐败、作风问题一起查、一体改,为保障生产安全营造良好环境。\n第二,发展和安全是一体两翼、车之双轮,必须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谋划实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本前提是安全和稳定,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江苏响水“3·21”事故发生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建议把“践行新发展理念有差距”摆在问题第一条,督促江苏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政治监督,督促江苏同时抓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举一反三、由点及面、未雨绸缪,从一省拓展至全国,从督促问题整改到督促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第三,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基础在预防、功夫在平时,必须强化职能监管、做实日常监督,提升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近年来,一些地方和行业接连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江苏响水“3·21”事故以外,还发生了湖南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事故、河北衡水市翡翠华庭“4·25”重大事故等,暴露出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失察失管、失职失守,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日常监督基本职责不到位不到底等突出问题,说到底还是预防和监督力度不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把督促整改落实作为日常监督重要抓手,采取书面调研、实地督查、综合评估等方式,推动整改常态化长效化;督促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政治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干部职责清单,强化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天候监督,把安全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n第四,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立足职能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江苏响水“3·21”事故发生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全程保持高效沟通,定期会商工作情况,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基础上开展问责工作;指导地方纪委监委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制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有关规定,把“3·21”案中形成的与有关各方协作配合的经验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有力推动追责问责更加规范、协作配合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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