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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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8 20: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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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校安全管理原则:积极预防、依法管理、全员参与、各负其责。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第三条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一)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二)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门卫要认真执行校外人员入校流程,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入校;仔细核验入校车辆所载物品或人员随身物品,防止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条件允许下,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含心理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四)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五)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六)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含教育专线)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作为校车(教育专线)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心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第四条 安全教育(一)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二)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学习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三)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四)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适时开展消防疏散演习,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教育。(五)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防空、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七)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八)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九)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十)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十一)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说明:1、本文主要摘抄自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进行一定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