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卫队、门卫、传达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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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17: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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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卫队、门卫、传达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卫队、门卫、传达员的管理,切实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学校中心工作,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和大连市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校卫队、门卫、传达员工作的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及其他合同工、临时工等各类人员。 第三条校卫队、门卫、传达员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公安处负责对用工单位聘用人员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校卫队管理制度 第四条校卫队是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有关法规组建的、由公安处领导的维护我校校园治安的力量。 第五条校卫队的基本任务为 (一)门卫, (二)治安巡逻 (三)维护校内治安秩序 (四)守卫重点要害目标 (五)其他临时性保卫工作 第六条招收校卫队员应进行政审,不得招收有劣迹的人员。校卫队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身体素质,年龄原则上应在35周岁以下。校卫队员上岗前应进行军训,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和保卫业务培训,实行先训练后上岗制度。公安处要组织校卫队员学习法律、业务、科学知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队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校卫队实行统一着装、集中住宿、半军事化的管理模式。执勤时要着装整齐,举止端正,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执勤过程中不得嬉戏打闹、吸烟、吃零食。 第八条校卫队员在执勤过程中如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其他难以处理的重大事情,要及时报告公安处领导。 第九条校卫队员在执勤过程中不得擅自罚款和没收物品;不得擅自处理违禁物品。严禁打、骂等行为。 第二节巡逻队管理制度, 第十条巡逻队是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防止校外违法犯罪分子滋扰的一支快速反应力量。学生巡逻队是维护校园秩序的必要补充力量。 第十一条巡逻队员由校卫队队员和在校大学生组成。校卫队巡逻队员负责全校校园的巡逻,学生巡逻队负责本生活区区域的巡逻。校卫队巡逻人员昼夜24小时在校园内巡逻执勤。 第十二条巡逻队员工作职责: (一)维护校园内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维护校园内的交通秩序,制止非法载客摩托车进入校园; (三)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案件和治安情况; (四)清理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的小商贩; (五)劝阻、制止校园内有伤风化的行为及不文明现象; (六)对未经允许在校园内散发各种传单、广告等宣传品的人员进行制止,必要时将其驱逐出校园; (七)对师生员工的求助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巡逻分为步行巡逻和车载巡逻两种方式。, 第十四条巡逻队要按时交接班,按指定的路线巡逻,不得擅离职守,执勤期间禁止从事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执勤时要统一服装,挂牌执勤,衣冠整洁,注意言行举止,语言要文明。查处违法行为时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理服人。 第十六条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及时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七条巡逻人员要爱护执勤车辆及其他备品;搞好车辆维护保养,保持车内整洁。严禁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或办私事。 第三节门卫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各门岗设立门卫执勤。门卫由保安或校卫队员担任。 第十九条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徇私情,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门卫人员工作职责: (一)在必要时查验进入校门人员的证件; (二)对进出校门的车辆进行检查、登记; (三)禁止载客摩托车进入校园;, (四)禁止小商小贩进入校园; (五)禁止捡破烂、收废品人员进入校园。收废品的人员经公安处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门卫人员上岗执勤要衣冠整洁,佩戴执勤标志,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以理服人。 第二十二条门卫人员要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值班日记,不准脱岗。 第二十三条门卫人员不得在门卫室留宿他人。无关人员不准进入门卫室。 第二十四条门卫人员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门卫室不准存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和他人物品。 第二十五条进入校门的人员,应自觉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凡出校门的各种物资,必须持有校公安处统一印制的、由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出门证,经门卫人员查验后,方可出门。,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办理机动车入门证制度,凡进入我校校园的车辆没有办理入门证的,必须停车办理换证登记手续。禁止载客摩托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要下车推行。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门岗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停放车辆。 第三十一条门卫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群众利益,或者以粗暴方式对待群众,查证属实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节传达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设立传达室,由传达员负责本楼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传达员由各楼所属部门聘用、管理,报公安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从事传达员工作,男性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头脑清晰,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 第三十五条传达员工作职责, (一)收发报纸、信件、接听电话并作好记录; (二)对进出本楼的外来人员进行审查、登记; (三)对携带物品出楼的,要进行检查、登记; (四)负责本楼技防设备的使用,对有问题的技防设备及时报修; (五)按时对本楼各层房间的门、窗的开、关、上锁情况进行检查,注意防火、防盗工作,发生火灾时会报警; (六)本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传达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酒后值班,值班期间不喝酒,不擅离职守,不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事情。 第三十七条传达员不准在值班室生火做饭,不准私自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 第三十八条传达员在工作时要态度和蔼,用语文明。 第三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校鼓励维护校园安全与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凡为校园安全与维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事迹突出的校卫队员、门卫、传达员,由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200~1000元奖励。 第四十条校卫队员、门卫、传达员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对举报校卫队员、门卫、传达员有失职行为的人员,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违法、失职的校卫队员、门卫、传达员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工资、罚款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公安处是负责对校卫队、门卫、传达员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门部门,应指定专人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每次检查或抽查应形成报告,提交有关部门;以便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处理(包括我校在编、从事传达员工作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校卫队员、门卫、传达员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给学校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不构成犯罪的,依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校卫队员、门卫、传达员疏于管理,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构成犯罪的,按校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院、系)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或单处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公安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