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精编工作方案(附各种检查任务表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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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16: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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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精编工作方案(附各种检查任务表完整版)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努力提升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4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监督抽查、产品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检打联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饲料行业健康发展。二、工作任务(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 监测任务。全年计划监测280批次。其中自治区本级200批次,市级80批次。各承担单位监测和抽样任务(见附件1)。2. 监测对象。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重点抽检生产环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适当增加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其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企业的抽检比例;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3. 监测项目。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见附件2)。抽样要求、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见附件3)。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等产品质量保证指标以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规定的铜、锌、维生素、氨基酸等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中规定的铅、砷、真菌毒素等需要持续关注的安全性指标;兽药及非法添加物指标包括允许使用的抗球虫药物,金霉素、土霉素、喹乙醇、喹烯酮等停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的禁用物质。4. 抽样及结果报送。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抽检,规范复核检测流程。各抽样单位、承检单位要规范抽检工作流程,及时向被监督抽查对象反馈检测报告,保证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程序合法合规。各县(市、区、开发区)送样前应填报《饲料质量安全抽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发送到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邮箱汇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分别于2022年6月20日、1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及全年的监测总结电子版(包括整体情况、监测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附件4、5、6由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填写汇总)报送我局。,5. 复检要求。被监督抽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依据抽检任务来源,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或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复核检测,由农业农村厅组织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或由我局组织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按照复检程序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申请的被检企业承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验结果。复核检测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托国家级饲料检测机构检验或由我局委托自治区级饲料检测机构检验。6. 结果处理。我局及时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通报检测结果,上述单位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后,应及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被抽样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进行立案查处或案件移交,并于一个月内将查处移交结果上报我局。(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南宁市组织全市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交叉监督检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年内至少接受一次检查。1. 检查内容。包括受检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具体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现场检查表》(另发)执行。2. 工作方式。,一是开展现场检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组织熟悉饲料许可与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与检验化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天。二是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要求填写现场检查表,通知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饲料主管部门人员签字确认。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全面、准确记录受检企业存在问题,与受检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前回避。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检查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接到受检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后,要及时跟进,督促受检企业限期整改。(三)饲料质量安全飞行检查,自治区级监测任务发现有重大问题线索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区、市、县有关单位人员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涉事企业进行突击飞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采集的样品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负责检测,现场采样和资料核查过程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市级监测任务发现有重大问题线索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我局。(四)饲料标签专项检查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面强化对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一是全面加强饲料标签监管制度宣贯。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要组织辖区执法人员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要面向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从业人员,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有关人员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帮助使用者提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标识的能力。二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规范性自查自纠行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要组织饲料生产企业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等产品标签进行自查,及时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三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方面。检查内容见附件7。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各地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三、时间安排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各任务承担单位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到位的重要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二)强化检打联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要抓典型案件查处,震慑、教育和引导企业遵规守法,确保通过监督抽查取得保障质量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升执法权威的良好效果。,(三)保证工作质量。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和任务承担单位要做好倒排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和问题查办情况,提升依法监管能力,确保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五、联系方式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与饲料科,联系人:刘婧,电话:0771-5539202。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人:农海玲,电话:0771-3160021。南宁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联系人:何丹,电话:0771-3923102。 附件:1. 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样任务分配表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3. 抽样要求、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4. 饲料质量安全抽样情况汇总表5. 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汇总表6. 不合格饲料监测结果汇总表7. 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附件1 2022年南宁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抽送检任务分配表单位:批次,抽样单位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养殖环节合计送样时间备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51015504月10日前、9月20日前各完成一半(自治区级任务)样品送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武鸣区1046204月10-20日1.包括自治区级任务150批次、市本级任务80批次。,2.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经开区、高新区的饲料抽样工作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筹安排。3.样品送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邕宁区24814良庆区162321横州市1026185月6-15日隆安县146626宾阳县1445236月1-15日上林县 8816马山县 8816东盟区12 2147月10-30日西乡塘区82313江南区92213兴宁区424109月1-20日青秀区22610高新区4 4经开区10 212汇总1405684280 备注:1.生产、经营、养殖环节抽样比例原则上为5:2:3。2.在送样时间前可分批送样,但需确保保质期符合要求(8、9月份送样的不能提前到上半年)。 ,附件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产品类型自治区本级检测指标市级检测指标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猪、牛、羊及其他动物饲料铜、锌、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氟苯尼考、莫能菌素铜、锌、铅、砷、镉、粗蛋白禽饲料铜、锌、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氟苯尼考、氯霉素、二硝托胺、氯羟吡啶水产饲料铜、锌、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氟苯尼考、氯霉素、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宠物饲料铜、锌、铅、砷、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铜、锌、铁、锰、铅、砷、镉铜、锌、铁、锰、铅、砷、镉复合预混合饲料铜、锌、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2、维生素B6、赖氨酸、蛋氨酸、铅、砷单一饲料动物源性粗蛋白、三聚氰胺、牛羊源性成分(标示含牛羊源性成分除外)粗蛋白、三聚氰胺植物源性和微生物发酵类粗蛋白、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T–2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A、伏马毒素(B1+B2)粗蛋白、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铅、砷、主成分(产品标准方法适用时)备注: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可以用酶联免疫试剂盒进行筛选。附件3 抽样要求、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一、抽样要求(一)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执行。(二)抽样时若无标签应进行包装取证(照相等),并经被抽样单位确认。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送到检验单位时,保质期应不少于20天,在检测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对被抽检标示生产企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失效的,应按照监测工作规范的抽样原则报告当地农业农村局查处并直接判为不合格,不再抽样检测;上半年监测样品量原则上不应低于全年总量的50%。(三)在生产环节抽样应全覆盖辖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每个类别不超过2个批次。重点跟踪抽检上一年国家及自治区通报不合格和群众举报的企业。二、检测方法GB/T6432-2018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 凯氏定氮法GB/T6435-2014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GB/T8381.7-2009 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含第1号修改单)GB/T8381.9-2005 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21108-2007 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13079-2006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GB/T13080-2018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GB/T13082-1991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2022年6月1日前适用)GB/T13082-2021 饲料中镉的测定(2022年6月1日后适用)GB/T13885-2017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含量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GB/T14700-2018 饲料中维生素B1的测定GB/T14701-2019 饲料中维生素B2的测定GB/T14702-2018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维生素B6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7812-2008 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7817-2010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7818-2010 饲料中维生素D3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8246-2019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GB/T19684-2005 饲料中金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20190-2006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的定性检测 定性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法,GB/T22259-2008 饲料中土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22262-2008 饲料中氯羟吡啶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30956-2014 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 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GB/T30957-2014 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公告第783号 饲料中二硝托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486号 饲料中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862号 饲料中5种聚醚类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2086号 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2349号 饲料中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和喹噁啉类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2483号 饲料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NY/T725-2003 饲料中莫能菌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NY/T1372-2007 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NY/T1946-2010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检测 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反应法NY/T1970-2010 饲料中伏马毒素的测定,NY/T2071-2011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和T–2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饲料添加剂主成分的检测方法:采用相应饲料添加剂产品标准中规定或推荐的检测方法。三、判定依据(一)卫生指标。饲料和饲料原料按照GB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判定;饲料添加剂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判定。(二)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有效合同、饲料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示指标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与明示指标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三)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关于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的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判定。四、判定原则(一)单项指标判定,1. 饲料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依据GB/T18823-2010《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执行。2. 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3. 兽药的判定。超出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4. 非法添加物的判定。确认检测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定量限的,以检测限或检出限为判定限,超过检测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三聚氰胺的判定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判定。5. 牛羊源性成分判定。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有一项为阳性(高于0.25%的检出限),则判定为不合格。使用实时荧光PCR方法时,设置0.25%的阳性对照样,以实测Ct值进行阳性或阴性判定。(二)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产品的保质期。 附件 4, ( 县、市、区)饲料质量安全抽样情况汇总表序号样品名称被抽检企业生产企业抽样编号抽样地点抽检环节抽样单位抽样人抽样时间 备注:1、纸质版和《抽样单》上交;电子版发送到nnsjczdk@163.com。 附件5 2022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汇总表批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被抽检企业生产日期检验结论不合格项目抽样环节检测单位 附件6 2022年不合格饲料监测结果汇总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被抽检企业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判定值实测值抽样环节检测单位 , 附件7 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序号重点检查内容1标签标示内容是否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是否以欺骗性表述误导消费者2标签是否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含有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情形除外)3产品名称是否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否规范4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否符合产品所执行标准的要求5使用说明是否清晰、准确